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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投企业注册优惠政策盘点!_腾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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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投企业注册优惠政策盘点!_腾博国际

  • 发布时间:2021-12-30 09:34

海南创投企业注册优惠政策盘点!_腾博国际

【概要描述】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注意,需要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GP和LP,都能享受最高15%的个人所得税。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海南创投企业注册的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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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创投企业注册优惠政策盘点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注意,需要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GP和LP,都能享受最高15%的个人所得税。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海南创投企业注册的优惠政策。

海南创投企业注册

  海南创投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经营范围

  根据《工作指引》,创投企业分为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形式为公司制)和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形式为合伙制)两种形式,《工作指引》规定了两种创投企业的具体设立、备案要求和流程。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限于以下: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另外创投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股票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杠杆融资、对外担保、借贷活动,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此外,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海南创投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1、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金融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内资企业适用);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目录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目录中海南省的“创业投资”(外资企业适用)。

  创业投资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并在海南省实质性运营的公司制创投企业,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

  2、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财税〔2018〕55号)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即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以用其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再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

  二、合伙制创投企业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遵循“先分后税”原则,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纳税。

  1、企业合伙人:

  若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企业合伙人,是注册在海南的、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的创投企业,满足创投收入占60%的要求,并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其自身可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此外,根据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还可以享受70%投资额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的优惠。

  2、个人合伙人:

  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工作指引》未提及税务优惠。但根据财税〔2018〕55号文,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工作指引》亦未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否能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率作出明确。根据财税[2020]32号文,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及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适用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琼府[2020]41号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包括享受15%个税优惠的个人需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海南缴纳社会保险等。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如何证明其在海南的劳动关系,以及判定其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性质是实操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工作指引》,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实务中,创投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以公司制的形式设立的。因此,备案为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海南创投基金管理公司,若满足创业投资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和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且通过年检,也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中创投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多为管理费收入,企业需注意创投收入能否达到60%的条件。

  1、个人所得税优惠

  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的创投企业,其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若满足琼府[2020]41号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要求,可享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规定

  《工作指引》还对其他一系列事项给出了指引。例如: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总资产的20%。

  已在其他地区备案并投资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迁往海南。对于已在其他地区备案并将注册地迁至海南的创业投资企业,不用重复备案。企业在提供企业及项目有关材料并由海南省发改委核实真实性后,海南省发改委直接在系统上迁移备案。

  注意要点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出台之后,在众多政策、制度等综合利好的推动下,海南自贸港建设得到了创投资本的密切关注。《工作指引》公布了创投企业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件、投资运作、监管方式以及注册登记备案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设立在海南自贸港的创投企业如何运作、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问题。但在实务中,除了上文已经提到的问题,企业还需注意以下政策落实的细节:

  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创投企业需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工作指引》仅引用了财税〔2020〕31号对实质性运营的概括性定义(即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而无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对创投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及判断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海南创投企业注册

  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收入需占收入总额60%以上才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未对“创业投资收入”的范围作出明确(如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尤其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各类所得是否都属于“创业投资收入”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海南省以外的创业投资企业迁往海南,可能还牵涉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等事项。

  建议有意投资海南或者迁址海南的创投企业,仔细研读《工作指引》及其附上的法律法规政策,持续留意后续税收政策的出台,结合自身情况和具体政策,调整运营模式、集团架构、人员安排等方面,以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腾博国际将持续关注海南自贸港的后续财税政策,并及时分享有关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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